(2015)七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兰州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汪成鹏与��美丽、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汪成鹏,任美丽,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成鹏。被执行人任美丽。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兰州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汪成鹏与被执行人任美丽、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7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美丽、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汪成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第三方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出协执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提取该公司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任美丽、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57711元,现双方正在决算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6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