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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闫小敏与郭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敏,郭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闫小敏,女,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郭祥飞,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闫小敏与郭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郭祥飞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闫小敏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因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郭祥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予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郭祥飞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闫小敏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