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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晶与周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献忠,吴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献忠。委托代理人王亚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晶。委托代理人冯庆元,史涛兰,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献忠因与被上诉人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献忠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献忠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献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上诉人周献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玺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芫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