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马卫福与陆峤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福,陆峤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17号原告马卫福,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峤微,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马卫福诉被告陆峤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卫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峤微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卫福诉称,被告陆峤微自2013年1月起向原告购买大米,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5年3月被告陆峤微出具一份欠条,明确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224,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陆峤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陆峤微自2013年1月起向原告马卫福购买大米,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5年3月26日被告陆峤微出具一份欠条,明确欠原告马卫福货款合计人民币224,000元,承诺于一周内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因原告马卫福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峤微给付上述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马卫福提供的由被告陆峤微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陆峤微拖欠原告马卫福货款后,理应及时支付,现被告陆峤微迟迟未支付货款,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被告陆峤微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马卫福要求被告陆峤微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峤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本案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峤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卫福货款人民币224,000元;二、被告陆峤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卫福货款人民币224,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2.50元,由被告陆峤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开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