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林与潘长柏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潘长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284-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长柏,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长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长柏存款25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