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春茂与冉孟富、向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茂,冉孟富,向承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978号原告陈春茂(金牛区蓉德矿山机械经营部经营者)(金牛区蓉德矿山机械经营部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冉孟富,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向承玉,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陈春茂与被告冉孟富、向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春茂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