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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春茂与冉孟富、向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茂,冉孟富,向承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978号原告陈春茂(金牛区蓉德矿山机械经营部经营者)(金牛区蓉德矿山机械经营部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冉孟富,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向承玉,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陈春茂与被告冉孟富、向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春茂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