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海民与被上诉人亚细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民,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民。委托代理人吴寿国,湖北省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经济开发区陶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6611986-4。法定代表人卢伟坚,亚细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海民因与被上诉人亚细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盛礼审判员 熊 魁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鹏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