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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坚诚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江,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坚诚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李庆江,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张杰,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坚诚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理人:洪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坚诚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中债权是转让给案外人张志,而不是本案原告李庆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江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6元,退还原告李庆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纪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