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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杨连保与王兰更、王红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保,王兰更,王红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杨连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莎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农民。被告王兰更,农民。被告王红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保与被告王兰更、王红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保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保负担。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