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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立昌与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49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姿。申请执行人姚玉瑞。申请执行人姚立人。申请执行人姚玉香。申请执行人姚立昌。申请执行人顾孟良。申请执行人张明芬。申请执行人何广东。申请执行人赵连军。申请执行人黄汝群。申请执行人李光路。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申请执行人桂美凤。申请执行人曹莹。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965号、0961号、0955号、0963号、0959号、0953号、0951号、0957号、0969号、0967号、0949号、0947号、1025号、0956号、0971号、0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等共计933521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十六案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965号、0961号、0955号、0963号、0959号、0953号、0951号、0957号、0969号、0967号、0949号、0947号、1025号、0956号、0971号、0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