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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行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殿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行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孙殿辉。上诉人孙殿辉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立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向威海市环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威海市环翠区红旗街17号楼北商品房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该局口头答复该房屋系合法建筑不应拆除。上诉人不服该答复意见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威海市环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予拆除的决定,并拆��该违章建设,该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称,其向威海市环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威海市环翠区红旗街17号楼北商品房改建部分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该局口头答复不予拆除,但未出具书面决定,故上诉人的起诉一方面没有证据证实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与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莉代理审判员郭林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晓 棠  ( 代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