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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禾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762号原告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吕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贤平,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俊文,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禾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中央广场。法定代表人刑颖。原告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禾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