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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普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桐君阁大药房江北区胡特一百二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桐君阁大药房江北区胡特一百二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151号原告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君阁大药房江北区胡特一百二十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经营者胡特,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君阁大药房江北区胡特一百二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