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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春凤与曾卫红、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孟洲坝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凤,曾卫红,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孟洲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曾春凤,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曾卫红,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孟洲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晓,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曾春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卫红、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孟洲坝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两被执行人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xxxxxx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并承担受理费、鉴定费xxxx元;因鉴定费由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孟洲坝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根据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xx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20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