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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劲伟申请刘XX、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劲伟,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54号申请人王劲伟,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何润,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迟,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0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颜呈杰,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7号楼15-2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经力勤,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刘XX,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人王劲伟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劲伟、担保人苏航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号附*-**-*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8字第***96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