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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宗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刑初178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7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谭某经与一名绰号为“豪车”的男子微信约定后,去到江西省南昌市,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6700元的价格向“豪车”购买了车牌号为KB33**的本田雅阁小汽车1辆。经物价鉴定,涉案小汽车价值77000元。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谭某犯罪数额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章某甲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截图的指认;证人章某乙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涉案车辆的指认;证人章某丙、庄某、赵某、李某、罗某、吴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截图的指认;证人章某甲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行驶证;微信聊天语音资料;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5)546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谭某的供述、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对涉案车辆、手机的指认;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谭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价值77000元,可以增加刑罚量;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IPHONE6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毕钊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秋香胡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