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文娟与吴勇泉、徐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文娟,吴勇泉,徐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娟。被执行人吴勇泉。被执行人徐小丽。原告吴文娟与被告吴勇泉、徐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