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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文娟与吴勇泉、徐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文娟,吴勇泉,徐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娟。被执行人吴勇泉。被执行人徐小丽。原告吴文娟与被告吴勇泉、徐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