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西兆禧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丰侨贸易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兆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丰侨贸易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2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兆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宁显,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丰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攀,董事长。被执行人: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成易,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兆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丰侨贸易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泰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泰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