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调确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伟、戴雅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伟,戴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调确字第1061号申请人:叶伟,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戴雅君,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叶伟和申请人戴雅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唐俊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伟和申请人戴雅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9日经宁波市海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叶伟赔偿申请人戴雅君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20557.73元,合计20557.73元,申请人叶伟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俊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葛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