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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9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爱风,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董爱风,翻译人员李晓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价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系××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即墨市嵩山二路德馨园公交车站点处,采取拥挤、贴靠的方式,在7路公交车上车口处,扒窃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59元。2、2015年3月2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即墨市嵩山二路8路公交车上,采取拥挤、贴靠的方式,扒窃姜某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12日被正在反扒巡逻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宋某、姜某的陈述,车载监控录像,证人孙某的证言,抓获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范广杰人民陪审员  刘显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莹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