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星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马子东、张哈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星村委会,马子东,张哈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金星村委会,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金星村。法定代表人:马龙,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马子东,男,回族,1972年8月3日出生,农民,文盲,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马场垣乡金星村十三社。被执行人:张哈哈,女,回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马场垣乡金星村十三社。系被告马子东之妻。申请执行人金星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马子东、张哈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星村委会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1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子东、张哈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两人无银行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进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