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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南信用社与宫垂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南信用社,宫垂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南信用社负责人:赵建宏,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宫垂恩申请人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宫垂恩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灯民督字第18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南信用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灯民督字第18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刘永强审判员  田绍强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