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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金枚与广州市越秀区未起名饺子店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49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枚,广州市越秀区未起名饺子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968号原告:黄金枚。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未起名饺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88号。经营者:丁善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枚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未起名饺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金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金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金枚负担。审判员  卢继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