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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534号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辉。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