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xx、王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27-2号权利人杜xx,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权利人杜xx,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常xx,系杜xx、杜xx之母。权利人常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权利人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权利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西安市xx。被执行人刘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xx,绰号“小黄”,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x,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xx。西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常xx、杜xx、杜xx、南xx、李文军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三终字第00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xx、王xx、王红xx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刘xx、王xx现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王xx财产调查,依法扣划人民币4000元,且被执行人王xx亲属自愿替王xx向法院给付剩余11756.93元执行款项,本院已将上述所有执行款项发还给权利人常xx。权利人常xx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三终字第00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