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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法执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阳与史全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史全福,张玉梅,史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红法执字第01330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被执行人:史全福,男。第三人:张玉梅,女。第三人:史嘉祥,男。本院在执行李阳申请执行史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全福已死亡。现申请执行人李阳要求追加第三人张玉梅、史嘉祥为被执行人,在二人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张玉梅为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二、变更第三人史嘉祥为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