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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邓某与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龙某,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第2772号原告邓某,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第三人柯某,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441元,减半收取17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