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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昌梅与单学梅、秦龙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学梅,张昌梅,秦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学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梅。原审被告秦龙建。上诉人单学梅因与被上诉人张昌梅、原审被告秦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开民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单学梅、秦龙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