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施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清,女,汉族,系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施丽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施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乌审旗立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健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