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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其、李明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李其,李明林,李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市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288号金东花卉市场C区。法定代表人胡振峰,该××经理。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吴雄勇,该××经理。被执行人李其。被执行人李明林。被执行人李明松。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费35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开设的帐号62×××76存款19238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韦著敢审判员 栾彩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