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庭武与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庭武,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02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庭武。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圆,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东村东坂、实际办公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舒宋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庭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庭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上诉人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鸿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 智代理审判员 蒋 磊代理审判员 李家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