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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俊强与王怀利、王怀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强,王怀利,王怀振,吴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7号原告:周俊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怀利,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刘郢村后王庄48号。被告:王怀振,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刘郢村后王庄3号。被告:吴金星,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王庄村小海队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强与被告王怀利、王怀振、吴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怀利、王怀振、吴金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强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王怀利、王怀振、吴金星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强撤回对被告王怀利、王怀振、吴金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俊强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