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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仪征市人民政府与杨远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仪征市人民政府,杨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法定代表人XX宇,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孝伟,仪征市集镇人民政府人武部副部长。被执行人杨远远。仪征市人民政府与杨远远逃避服兵役一案,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仪府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杨远远应向仪征市人民政府缴纳罚款82866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义务,仪征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杨远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仪府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