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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执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叶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3100号罪犯叶妹,1995出生,国籍不明,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7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叶妹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3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马瑞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