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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XX兰与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XX兰。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丽萍。被告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艳。原告XX兰与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回对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9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