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XX兰与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XX兰。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丽萍。被告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艳。原告XX兰与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回对被告武汉菜篮子饮食有限公司、武汉娥翅王绿色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9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