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铁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阜新房产段诉张振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阜新房产段,张振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铁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沈阳铁路局阜新房产段,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123号。代表人:孙晓波,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赵琦,该段稽查工区工长。被告:张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路局阜新房产段与被告张振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阜新房产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铁路局阜新房产段负担。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