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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南松与杨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松,杨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杨南松,证件号码532624198506132111。被执行人杨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杨南松申请杨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凡应支付申请人杨南松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12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右执字第00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