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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勇、陈宗志与王永刚、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陈宗志,王永刚,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969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陈宗志,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永刚,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负责人:顾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陈宗志诉被告王永刚、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蒋勇、陈宗志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勇、陈宗志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勇、陈宗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勇、陈宗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