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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新轰、陈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新轰,陈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新轰,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奶花,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新轰、陈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1万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新轰、陈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新轰名下的周宁县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房产执行周期长,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拍卖后优先受偿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周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