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与被告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98号原告张静,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