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与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158号4幢102。负责人曹敏丹,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丽梅,员工。被执行人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环路。法定代表人徐文良。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与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借款本息528449元,自2015年1月起至4月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借款50万元,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9.81‰计算的罚息、复利;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履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律师费54726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环路1幢、2幢、3幢房屋所得价款在各自设定抵押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44元,由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十多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并在本案及另案中抵押的房地产正在处置,但处置完毕尚待时日。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常熟市宝华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处置的房地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