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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洋申请被执行人邹春明、公主岭市明吉货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洋,邹春明,公主岭市明吉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陈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邹春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明吉货站,经营者邹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公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2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