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润与代国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润,代国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董润。被告:代国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润与被告代国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董润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