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郝某某甲,郝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805号原告张某某甲,男。被告张某某乙,女。被告郝某某甲,男。被告郝某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甲张某某乙,郝某某甲,郝某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人民陪审员 倪志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