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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郝某某甲,郝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805号原告张某某甲,男。被告张某某乙,女。被告郝某某甲,男。被告郝某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甲张某某乙,郝某某甲,郝某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人民陪审员 倪志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