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云霞、陈格平、陈明、陈亮与陈志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朱某某、陈某某、陈某、陈某与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向朱某某支付应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237916.7元(去除朱某某应支付陈某某继承份额折价款16350元);向陈某某支付应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47675元;向陈某支付应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15811.7元;向陈某支付应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1581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鉴定费12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享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贾盘石下巷16号8栋16单元403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四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不得有任何侵权行为,并自愿放弃对该房屋应继承份额折价款;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享有位于榆阳区贾盘石中巷4号院的一间半房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陈某某对该房产不得有任何侵权行为,被执行人陈某某自愿放弃对该房屋应继承份额折价款。案件受理费1075元、鉴定费12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