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外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与被告李太浩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外初字第91号原告李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