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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茂太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茂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恢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苍龙泉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被执行人陈茂太。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4)莱城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4)莱城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