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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金某,居民。被告姚某甲,居民。原告金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姚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姚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承认以前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我从今以后会努力赚钱,好好工作,希望原告给我悔过的机会,孩子还很小,请求原告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姚某甲于1996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6月10日生男孩姚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原告金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姚某甲婚后虽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金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原、被告夫妻双方互让互谅,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小孩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