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易宝峰与刘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宝峰,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易宝峰,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易宝峰与被执行人刘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577万元、案件受理费8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刘波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