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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文清与操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清,操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操文革,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操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文清与操文革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操文革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3万股的股权份额作价36.8万元(双方约定每股作价1.60元),抵偿操文革欠王文清债务款36.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操文革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3万股的股权份额作价36.8万元(每股作价1.60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文清名下,以抵偿操文革欠其债务款36.8万元。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操文革应当继续清偿。该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王文清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文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